工傷期不為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的免責事由 二維碼
2013年5月8日徐某入職天津某技術公司,未與徐某簽訂勞動合同,月薪3400元。2013年6月11日徐某因工受傷,隨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結論為:“膝關節半月板損傷”。住院17天后,徐某回家休息。2013年8月23日某技術公司單方與徐某解除勞動合同。隨后,徐某要求某技術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工傷待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爭議焦點: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工傷待遇、賠償金 關于徐某主張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問題。 法院意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庇纱丝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應當支付二倍工資。某技術公司確認未與被上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徐某請求某技術公司支付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8月23日共2.5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8500元,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意見:某技術公司辯稱尚未來得及簽訂勞動合同徐某即受傷,但事實是徐某2013年5月8日即入職,某技術公司最遲應在2013年6月8日前與徐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徐某工傷發生在2013年6月11日,顯然應訂立合同的最后日期在前,發生工傷事故在后,某技術公司使用后發生的事件作為先前應履行義務的免責事由顯然不能成立,故對其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正凱建議: 勞動者入職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期間基于與用人單位無關的原因,雙方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免責。如,勞動者入職20天左右患病并需連續休假3個月無法到崗,期間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亦無需承擔雙倍工資責任; 當然,勞動者休假完畢回單位上班后,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雙倍工資責任。 本案中,勞動者入職1個月后才受傷,用人單位以此抗辯顯然不合理、不合法;如果勞動者入職1個月內受傷及休假的,用人單位以此抗辯應該會得到法院的認可。 上一篇正確處理醫療期限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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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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